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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姓名:于芬
位置:中国,北京
个性介绍:
97年9月――现在 清华大学教授,清华跳水队总教练
87年12月――97年9月 中国跳水队教练(93年被任命为中国跳水队副总教练。)
伏明霞:执教时间:87年――2000年
2000年获悉尼奥运会女子三米板金牌
1996年获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女子三米板,十米台两枚金牌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获女子十米跳台金牌

郭晶晶 执教时间:92年――98年
2004年雅典奥运会女子三米板单人,双人两项金牌
2000年悉尼奥运会女子三米板双人亚军
98年世界锦标赛女子三米板金牌
95年跳水世界杯女子三米板,十米台两项双人金牌

等待监察局回复

标签: 监察局   回复  
2008-11-24 14:06 阅读(?)评论(0)

     针对11月17日游泳中心新闻发布会就于芬奖金问题作出的说明和奖金账目清单,于芬提出如下疑问,并将继续要求体育总局监察局就调查结果给予正式书面答复。

   第一,为什么不公布与于芬奖金分配有关的全部奖金明细账目?

   奥委会奖励给跳水项目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金总额是多少?根据什么规定,按照什么标准对教练员发放的奖金?就同一获奖运动员,于芬及其他相关教练员的奖金是如何分配的?于芬应该占多大比例?奖金的发放程序、发放人、代领人及相关单据,为什么不给作为举报人且明确提出质疑的于芬予以核对、说明?比如,伏明霞的奖金分配没有账目明细,她的奖金是如何分配的,除了分给于芬的,其他奖金是如何分配的?2000年世界杯,于芬指导伏明霞获得冠军,这笔奖金12000元,而于芬只分配了7479元,其他钱是如何分配、分配给谁了?

   第二,于芬并未收到游泳中心新闻发布会中提到的银行存折。游泳中心出具的银行存款单据,不能证明那笔钱确实发放到了于芬手中。是谁开立户的账户?是谁将奖金取走?又是谁最后销户?应该根据银行原始凭证等相关票据彻查清楚。

  第三,为何时至今日,监察局仍未给予于芬正式书面答复。于芬作为实名举报人早在今年1月份就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递交了检举信,10个月过去了,远远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总局监察局仍未给予于芬正式书面答复。妨碍于芬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计算账目不全面,有重大遗漏。

  周吕鑫、林跃在2006年世界杯上应得的奖金没有计算在内。在2006年世界杯上,周吕鑫,离开于芬一年,获得世界杯男台单人冠军,应获奖金25000元;林跃,离开于芬两年,获世界杯单人亚军,双人冠军,应获24500元。以上奖项,于芬均未收到相应奖金。对此,总局游泳中心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明是2006年的奖金还没有申请下来。这种解释让人困惑,2007年的奖金都发放下来了,怎么2006年的奖金会没有申请下来?而该年的奖金恰恰涉及于芬的队员周吕鑫、林跃?因此,不能不让人怀疑游泳中心所作说明的真实性。

  于芬在1998年11月至2001年3月指导训练劳力诗,应该有奖金,但没记算在内。游泳中心新闻稿称,劳丽诗是从广东省跳水队进入国家队的,后来到清华大学训练是该中心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建立了合作培训方式,系请其代为培养,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如果劳力诗是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建立了合作培训方式就没有奖金,那为什么周吕鑫,何姿等同样是联合培养方式就给于芬发放了奖金呢?劳力诗所获成绩及相应奖金如下:

1. 2002年1月世界杯女子十米单人双人两块金牌。37700

2. 2002年7月釜山亚运会十米单人冠军 10000

3. 2003年7月世锦赛女子十米双人金牌,单人亚军 30000

4. 2004年1月世界杯,双人冠军,单人亚军 24500

5. 2004年奥运会女子十米台双人金牌,单人银牌 220000(没有加赞助)

  第五,1996年奥运会赞助费比奖金高,大约为40多万,而2000年奥委会却只有4万多。奥委会发给冠亚军教练的总奖金到底多少?是如何分配的?为什么经济越发展,奥运会的赞助费反而越来越低呢?

部分链接:

 于芬, 你真的如此“泼辣“吗?

人为性的制度变相克扣了于芬的奖金

沈彬:邓群律师别吓唬于芬们了!

著名记者强烈质疑:究竟谁在影响中国跳水的发展,支持于芬

于芬,请你暂时离开! 

 我为什么写“于芬,请你暂时离开”

网友、纳税人给国家体育总局的公开信

总局给纳税人的回答--于芬事件正在严查

http://sports.sohu.com/20081028/n260296461.shtml

维权的脚步不会停止

中国跳水未到高枕无忧时

招贤纳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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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08-11-26 23:36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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